七人合议庭比例不对仍不合法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遵守诉讼程序规定,这应该是人们的普遍认知,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我们很难指望有公正的审判,这就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程序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这就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件;……”
有些法院很好遵守了这些规定,如笔者参与辩护的吉林张永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05刑初19号一审判决违法上述合议庭组成规定,上诉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刑终号裁定,就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但是也有些法院却对这些法律的程序规定视而不见。这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这是因为涉黑、涉恶案件,大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主犯刑期大都超过十年,具备了上述《人民陪审员法》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如辽宁省绥中县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难道是这些法院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