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合同,可否主张经济补偿?(一)肯定说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经提前通知亦未予以补缴,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2、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否定说1、年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广东高院、劳动者仲裁委: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救济途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二、未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赔偿责任,如何接界定?(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社会保险不能补缴且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1、裁判观点:即使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亦未达到规定的15年缴费年限,原告仍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原告未督促被告缴纳保险,存在一定的过失,原告主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法院不支持。-------()辽02民终号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约为8年3个月,原告自认其入职被告处之前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因此,即使被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亦未达到规定的15年缴费年限,原告仍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故无法确认保险待遇损失均由被告造成。此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劳动者亦有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原告不需要被告为其缴纳保险,被告每月向其支付元,由其自行缴纳。原告退还该部分款项和利息后可要求被告补缴保险。原告自认在入职一年多时已知晓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而原告在职期间一直未向被告提出补缴,亦未向相关部门投诉,原告怠于行使权利也是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原因。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裁判观点: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有一年未为员工缴纳社保,承担十五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辽14民终号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从劳动法施行之日即年1月1日至王树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共有一年应当为王树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未办理及缴纳,具有过错,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王树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历史原因、用人单位原因、王树政自身原因等因素,因此用人单位即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可承担十五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参照王树政达到退休年龄的上一年度葫芦岛市退休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元,国网电力公司可自王树政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日(年1月22日)起按月赔偿王树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9.7元(元×1/15)。考虑到王树政已超过75周岁,本院酌定国网电力公司于王树政起诉之日起再支付5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裁判观点:补救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京02民终号]本院认为,高瑞琴主张中大蓝天公司在其工作期间即年8月1日至年12月17日每月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元,因中大蓝天公司未缴纳,故要求中大蓝天公司按每月月支付其上述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5元。因按法律规定,中大蓝天公司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高瑞琴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故高瑞琴该项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4、裁判观点:参照合理年度的平均养老金标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京民初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经咨询相关部门,现已无法补缴社会保险,原告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5年(双方年5月4日至年3月2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被告按照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现相关部门表示原告的社保已无法补缴,由此造成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即养老金损失应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的退休金无法准确核算,结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原告的退休金损失参照年北京市平均养老金标准元进行计算,至原告领取低保时止。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年4月至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地方规定----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界定。1、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2、重庆市:《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3、湖北省: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医疗保险,可裁决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工伤和生育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