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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检察院公益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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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葫芦岛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组书记、检察长郇义海所作《市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全面了解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永兴带领调研组,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卷宗等方式,先后到南票区检察院、绥中县检察院以及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专题调研。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得到调研组的充分肯定。

郇义海检察长在专题报告中,从“提高政治站位,精心谋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办案力度,维护公共利益”“严格办案程序,注重整改落实,促进问题解决”“坚持共赢理念,加强外部协作,增强工作合力”等四个方面,详细汇报了年7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分析了工作存在的不足,并对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会议审议认为,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聚焦法定领域,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助推葫芦岛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十四五”期间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以下称《决议》)。

《决议》要求: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维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权威。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提高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思想认识,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加快建立*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要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提升案件质效,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提高检察公益诉讼队伍能力水平。

三是要建立联动机制,大力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委请示重大事项,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是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快建设公益诉讼的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信息共享衔接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在履职中注重发现存在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制度,以及从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社会公众等渠道获取线索机制。

五是要强化宣传力度,全面营造公益诉讼的良好舆论氛围。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利用新闻媒体、“两微一端”等载体,借助“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介绍公益诉讼职能。行政执法机关应强化公益保护意识,共同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全市各新闻媒体应当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

《决议》强调:

一是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着力点,自觉主动接受检察监督,支持配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予以处理;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妨害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或妨碍诉讼构成犯罪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市本级及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财政保障,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相关办案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机制,规范资金入库、使用途径和渠道,确保赔偿款项依法用于公益修复。

三是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衔接,共同研究解决公益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规范化。

四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常态化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供稿: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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